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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解读:离婚财产纠纷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汇总

来源: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2-05

  问题一、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夫妻一方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如何处理?裁判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条的规定,夫妻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原则上仅在协议订立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下才予以支持,不能仅以财产分配结果上的不均衡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从而准予撤销。对于协议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从而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的,仍应遵循上述一般规则,即判断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这一事实是否进一步足以认定协议订立时存在欺诈、胁迫,或者子女是否亲生这一事实能否显著影响财产分割利益格局以致足以认定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显失公平或系重大误解之结果。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除斥期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涉及的夫妻离婚后要求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理应受该一般规则调整。

  

  问题二、因履行离婚协议而引发的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可否一并处理夫妻一方的债权人要求撤销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的相关内容?裁判观点:夫妻离婚后就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完全履行引发的争议,仍然属于二人就离婚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产生的纠纷。该类离婚后财产纠纷与夫妻一方的债权人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侵害其债权为由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的,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也缺乏关联性,不应合并审理。

  

  问题三、婚前财产协议中对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约定是否及于该财产上产生的各类收益?裁判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夫妻婚前约定某项或某类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并不当然等于该项或该类财产所产生的收益亦属于夫妻一方。如实际生活中,夫妻于婚前约定了某房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并不能以此认定该房屋婚后出租所产生的租金收益仍系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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