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情侣之间转账返还裁判思路
案例索引: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2民终70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日期:2023年3月2日
案例一:本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系盛某赠与何某的款项系一般赠与还是附条件的赠与,以及能否主张返还。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6月至2022年5月之间保持恋爱关系,在此期间除去有特定含义的节假日红包外,双方往来的款项经扣减后,盛某转账给何某的款项累计达34余万元。综合盛某的经济能力与双方的相处时间、款项的用途等因素,无论是从常理分析,还是从行为目的分析,本案款项已经超出男女日常交往互赠礼物的范围,应认定系盛某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赠与。虽然何某在交往初期表达过不愿意再婚的意思,但盛某向何某持续转账款项,一直帮助何某缓解经济压力,赠与的目的与共同生活的初衷息息相关,现双方因性格不合结束恋爱关系,这明显违背盛某进行赠与的初衷。一审法院考虑到盛某赠与行为发生时情感因素的影响,结合本案实际,判令何某酌情返还盛某21万元,符合公序良俗,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索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申13517号民事裁定书裁判日期:2020年3月9日)
案例二: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赠与合同纠纷。钟某在恋爱期间为汪某购置涉案车辆,该赠与行为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还是恋爱生活中的一般赠与,应根据赠与财产是否为具有大宗、大额特点的不动产和特殊动产进行认定。如一审判决所述,钟某的上述赠与行为属于赠送贵重财物,在汪某未能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应推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现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钟某请求汪某返还赠与财产,二审判决根据公平原则,酌定汪某返还购车款的80%,并无不当。
第二部分:婚外第三人转账返还裁判思路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2民终2492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日期:2023年3月22日
案例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何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否则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在于某与钟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某多次向郭某微信转账,其中存在“520”、“52”、“1314”、“33.44”等有特殊含义的金额,从一般社会认知角度出发,上述转账金额超出了普通朋友之间的正常尺度。郭某主张于某的转账系偿还于某向其借用的现金,但郭某并未就此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一审法院未采信郭某的抗辩意见,并无不当。根据在案证据,于某的频繁转账赠与行为并非出于夫妻日常生活需要,事后也未取得钟某追认,属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侵害了钟某对于共有财产的所有权,钟某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支持钟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本案系钟某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主张赠与无效并要求返还钱款,郭某关于其也向于某转账并要求于某返还的主张,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一审法院向郭某释明可另行解决,符合法律规定。郭某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申13363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日期:2019年2月15日
案例二: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本案中,罗某与徐某婚外同居,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徐某擅自用夫妻共同财产为罗某购买店铺,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侵犯了兰某的合法权益。罗某接受涉案店铺并非善意取得,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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