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对涉案房屋并未进行分割处理,该房屋的性质仍属于共同共有的性质。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的权利属于形成权,即要求分割房产的主张系基于物权请求权而非债权请求
权,不受三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案例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5民初59088号
被告A与第三人B系夫妻关系,C系两人之女。原告D与被告C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0年2月24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3月16日协议离婚。《自愿离婚协议书》载明:男方D和女方C现因感情破裂自
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1.婚后未生育,女方未怀孕;2、家用电器等归女方所有;3、双方均无债务。
诉讼请求:判决对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路(以下至判决主文之前简称“潍坊路房屋”)析产分割。
判决结果: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路房屋产权归被告A、C、第三人B所有,被告A、C、第三人B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D房屋折价款90万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00元,评估费13,100元,合计58,700元,由原告D负担10,892元,由被告A、C、第三人B负担47,808元。
本案争议焦点:案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本院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离婚时孟某、任某并未对潍坊路
房屋进行分割,而房屋所有权属于物权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故被告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
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订)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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