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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解读:“假离婚”变真离婚!是否可以要求撤销离婚协议重新分割财产?

来源: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9-26

  假离婚是近些年来社会中广泛存在的现象,夫妻双方以假离婚规避政策而谋求利益。然而假离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双方在离婚时没有妥善处理财产,当假离婚变真离婚后,一方当事人可能面临着人财两失的局面。由假离婚变真离婚而引起的财产纠纷案件在实践中大量存在,在社会中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目前我国对假离婚现象缺乏明确有效的法律规制,法院在裁判中倾向于依据登记在民政部门的离婚协议书处理双方的财产纠纷,部分当事人的财产权利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案例指引

  

  (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沪0115民初88289号谢某2与邓某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指出,双方在第二次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况,可以认定双方在第二次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除其中的双方自愿离婚条款因涉及婚姻自由、不能强制恢复夫妻关系而不能认定无效外,相关财产处理条款属于双方为了以原告名义购买前滩房屋而共同作出的虚假意思表示,当属无效,不能依据离婚协议的财产处理条款认定财产所有权。

  

  (二)北京昌平法院发布六个涉离婚协议纠纷典型案例之二的虚假离婚一案对该议题具有极大的参考意义。2019年,赵先生与肖女士协商出售朝阳区某房屋。为使该房产满足“满五唯一”的减税条件,夫妻二人在中介的建议下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现赵先生名下昌平区房产离婚后归赵先生所有。现肖女士名下朝阳区房产离婚后归肖女士所有。”后双方将该套房屋出售,并仍共同生活,直至因家庭矛盾分居,赵先生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原被告所签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朝阳区房产离婚后归肖女士所有的财产分割内容,并分割卖房款。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离婚协议中对于家庭财产的处分不是真实意思表示。肖女士称,昌平区房产、朝阳区房产是她与赵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除了针对该已出售的房屋所约定事实外,该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其他内容意思表示均不真实,应当予以撤销并重新分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彼此之间不再享有和负担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依据双方当事人陈述,本案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的目的是为了制造离婚的假象,以降低卖房税费。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是为了让朝阳区房产成为肖女士名下唯一的住房,双方并不具有真实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目的。因此,《离婚协议书》第三条为无效,财产应当重新分割。

  

  (三)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2)沪0117民初12258号张某某等与吴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指出,张某某与吴某某约定把财产全部给两原告,是为了逃避债务的虚假离婚,并且明显侵害了债权人利益,属于无效。《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吴某某“净身出户”、承担所有债务是显失公平的,是否侵害债权人利益由法院认定。俞汉根认为,同意吴某的意见,张某某与吴某某从登记结婚到登记涉案房屋产权的时间及出资情况来看,涉案房屋应为吴某某的个人财产,并认为张某某与吴某某离婚后还维持着共同生活的状况。另外,吴某坚持认为张某某与吴某某离婚后还经常居住在一起。为此,张某某称,微信聊天中吴某某因还款压力大,需要张某某办理涉案房屋抵押贷款进行协商,不存在假离婚一说和侵害债权人利益,吴某所谓看到的张某某吴某某居住在一起没有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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