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与被告系亲兄妹关系。原告张一、被告张二及父母曾在邹平市长山镇黄王村共同分得耕地7亩,共同享有该7亩地的承包经营权。原被告的父母去世后,未就前述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自2018年以来,7亩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一直由被告一人独自收取。后经原告向被告催要返还收取的土地流转费,被告以“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为由拒不支付。那么张一作为外嫁女是否能继承父母的土地流转收益呢?
京讼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该法条表明,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会因在农村经济组织间的嫁娶、迁移等而丧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权利人并不限于一定具有土地承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只要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仍然享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土地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因土地流转取得的收益,属于合法财产。本案诉争土地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承包经营、管理,收益各人所占的份额,在原被告父母去世后,其父母在该宗土地享有的流转所得收益,理应按照由原被告共同继承。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故被告以“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为由拒不支付的主张并不为法律所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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