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配偶一方对债权人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法院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那么在执行程序中可否追加配偶的另一方作为被执行人呢?
1、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20日,某院作出某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返还高某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该案立案执行,本院经过多次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某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为尽快收回欠款,王某以李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李某将涉案借款转入张某账户名下为由,请求追加张某为被执行人,共同承担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
2、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生极大影响。追加被执行人应当遵循法定原则,符合法定情形,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由于本案王某所陈述的追加理由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事由,故王某申请追加张某为本案被执行人,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本案作为执行程序中的追加案件,法院仅进行形式审查,相关债务承担实体问题可在之后的救济程序中详细审查。
最终,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高某的追加申请。本裁定现已生效。
3、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实行“审执分离”原则,审判程序裁决当事人的纠纷,确认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而执行程序是将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付诸实施,从而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利益,并不解决纠纷。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涉及各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应当通过审判程序来认定,不能通过执行程序认定。如果夫妻共同债务通过执行程序认定,未参加诉讼的配偶一方将失去通过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
执行程序追加被执行人应当遵循法定原则,严格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至二十五条列举了变更、追加当事人的多种法定情形,但并未包含本案中高某所提出的以双方系夫妻关系、债务人将财产转至配偶账户中的情形,故对本案中高某的追加申请,本院不予支持。此类案件,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或提出析产诉讼等方式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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