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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解读:关于如何判断表见代理

来源: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5-19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而实施代理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


  1、要求相对人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


  表见代理在实质上属于无权代理。法律承认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因此,表见代理的成立,要求相对人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的。


  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权代理;所谓无过失,是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道不是因为其大意造成的,没有主观上的过失。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理应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而仍与行为人签订合同,则不构成表见代理,合同相对人不能受到保护。


  2、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不问本人是否有过错。


  一般来说,表见代理的产生与本人的过错有关,比如因为本人管理制度的混乱,导致其公章、介绍信被他人借用或者冒用而订立了合同;本人在知道行为人以其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等。这些都表明本人具有过错。


  但是,设立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是保护交易的安全性,不至于使没有过失的相对人劳而无获。因此,相对人只要证明自己和无权代理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没有过失,而本人是否有过失则在所不问。


  3、无权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一般条件的,不能成立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与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一般条件。如果该民事法律行为本身无效,则不成立表见代理。


  4、代理人伪造或盗用本人的授权委托书,并将其提示于第三人,从而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不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要求代理人的相对人具有相信代理人对于其所为的代理行为有代理权的正当理由。如果代理人伪造或盗用关于代理事项的本人授权委托书,并将其提示于第三人,从而使第三人就该事项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不能构成表见代理。


  5、在表见代理中,判断相对人是否为善意且无过失的时间点,因积极代理和消极代理而有不同。


  代理可以分为积极代理和消极代理。积极代理,也称为能动代理,是指代理人对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的代理。消极代理,又称受动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相对人所为意思表示的代理。在表见代理中,代理人的相对人应为善意且无过失,这要求相对人在尽到善意管理人的注意后,仍可相信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代理权限内的行为。而相对人有无过失,在积极代理中,应以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为相对人所了解或到达相对人时为准;在消极代理中,应以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为代理人所了解或到达代理人时为准。


  参考法条:


  《民法典》第171条、第17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


  第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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