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生效后,标志着《婚姻法》废止失效,有关于离婚相关的内容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就如以下3处变化:
变化一:协议离婚增加了“离婚冷静期”。
以前《婚姻法》规定了协议离婚,只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并将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协商一致,上午去民政局登记离婚,上午就可以拿到离婚证。
然而,《民法典》颁布后,为预防冲动离婚,新增设“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即协议离婚也有一个月的周期。
变化二:增加了法定离婚情形: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1年应准离婚。
以前《婚姻法》第32条法定离婚的情形只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现在《民法典》第1079条明确规定,除上述法定情形外,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1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变化三:因一方出轨离婚的,未出轨的一方可请求出轨一方支付损害赔偿。
以前《婚姻法》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仅仅只包括: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现《民法典》第1091条新增了一个兜底条款,即一方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另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说,若因一方出轨导致离婚,另一方可以因此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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