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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解读:房屋翻建后的析产诉讼中房屋所有权的认定

来源: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4-07

  在析产纠纷中,房屋翻建后,房产性质的认定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翻建房屋时,如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其他继承人对原物继承权利并未丧失;参与翻建一方并不全然获得房屋所有权,其他继承人对翻建房屋仍可以主张依法分割。


  基本案情:杜先生与王女士于1971年结婚,均系再婚,杜先生婚前育有一子小杜,王女士婚前育有一女一子,分别为王一和王二。双方再婚时子女均未成年,一起生活在杜先生祖宅200号院。1997年全家人均搬出200号院到城市生活。2000年杜老先生去世。2008年,王女士在未通知子女的情况下,将地上房屋全部推倒重建,新建房屋全部出租收取租金。2021年,王女士去世。王二主张,当初房屋是王女士和自己一起翻建的,自己是房屋的共有权人,并出示了一份王女士的自书遗嘱,主张张女士已经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所有的1/2所有权给了自己,故王二对案涉200号院享有全部的所有权。杜先生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析产。


  原有房屋在杜老先生去世后已经全部拆除翻建,后来新建房屋还是否为杜老先生和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针对该问题,京讼律师认为,杜先生去世后,其与王女士共有的房屋已发生继承而未分割,各继承人处于共同共有的状态,共有物的改造应经全部人员的同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王女士未经继承人同意翻建房屋,并不意味着其他继承人对原物继承权利的丧失。


  本案涉及的难点问题还有,王二是否因参与翻建而获得房屋的部分所有权?案涉200号宅基地所在村集体土地,已在1987年就变为国有土地性质,那么地上房屋的性质就是城市房屋,而2008年的房屋翻建并未经过审批,即使王二真的参与了翻建,也不能因翻建行为取得新房屋的产权。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0条答复:作为遗产的城市住宅平房未经审批翻建、改建、扩建,没有取得新的产权证或者经明确无法办理新产权证的,继承人要求继承该房屋及分割使用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根据该答复,小杜是可以参与遗产继承的,并可以分得案涉200号院的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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