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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解读:夫妻一方可以仅凭离婚协议书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过户登记吗?

来源: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3-29

  夫妻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归妻子所有。丈夫去世后,妻子持离婚协议书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过户登记,登记机构会受理吗?


  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事例可能不在少数,很多夫妻离婚时是可以达成协议的。


  所谓“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旦夕祸福”。现实生活中,各种意外情况都有可能出现,比如失踪、去世、反悔等情形。


  关于这个问题,还真有人大代表在两会上提过正式的建议,就是建议修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允许将离婚析产增加为单方可以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情形。


  毕竟是人大代表在全国两会上正式提出的建议,自然资源部也很认真,经过与民政部会商后,给出了官方答复:不能。


  不动产登记与变更,关系到了大众的基本民事权利,还是先看一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调一致的意见。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56条对离婚登记办理程序做了规定,明确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上现场签名;婚姻登记员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XXXX婚姻登记处XX年XX月XX日”的印章。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均明确要求,自然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


  实践中,因为“部分当事人因离婚后原配偶不在本地、无法取得联系或拒绝配合等原因无法完成不动产登记的”,可以通过委托方式解决,即允许委托代理人办理,但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必须共同到现场前述委托手续。


  离婚析产本质上是已经登记的夫妻共有财产,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导致的不动产权利转移。


  办理离婚登记时,民政部门进行了离婚协议书存档并加盖印章,是满足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的要求,不能改变离婚协议书是民事合同的本质,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在离婚登记后还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进行修改,甚至通过诉讼的方式予以撤销,婚姻登记工作无法对财产分割的最终结果和效力进行背书。


  因此,当事人双方不同时在场的情况下,登记机构难以判断协议的内容是否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而难以保障登记结果真实准确,所以不宜将离婚析产作为单方申请登记的情形。


  这么规定,麻烦是麻烦了点儿,但不动产是几乎所有人一生最大的财产了,必须给与最严格的审核,完全确认是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思,以避免各类无法穷尽的欺骗、诈骗手段。


  附件: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934号建议的答复(自然资人议复字〔2020〕23号)》


  《民法典》第1076条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56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4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第12条、第15条、第19条、第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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