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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解读: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遗产

来源: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3-21

  以案说法:小陈诉称,其父被继承人老孙与陈女士结婚,陈女士带一子系原告小陈。后老孙又与被告高女士再婚,婚后生育一女即被告小孙。老孙于2016年5月4日死亡,未留有遗嘱,其名下有一处个人财产房屋。小陈诉称,要求由老孙的法定继承人均等继承被继承人老孙的遗产,即上海市西藏北路x室的产权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小陈2岁时,因生母陈女士与被继承人老孙结婚,确实与老孙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继父子关系,老孙与陈女士共同抚养教育过小陈,后陈女士与老孙协议离婚。根据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的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对于上述规定。法院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基于姻亲而发生的一种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这种关系是法律拟制的,离婚后,在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情况下,应视为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他们之间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本案中,小陈由老孙抚养过,但是在其生母陈女士与老孙离婚时,小陈9岁还尚未成年,且老孙、陈女士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小陈由陈女士继续抚养,老孙不再承担抚养费用,在此情形下,应当认定老孙不再继续抚养是对原已形成抚养事实的终止,老孙与小陈之间的继父子关系视为解除。而且,小陈与老孙的继父子关系解除之后至老孙病故时,其间长达20余年之久,双方再无来往。小陈于1998年出国至今仅回国3次,短时间停留,其成年后也不存在赡养老孙的事实。故而,法院认为,小陈与被继承人老孙之间虽存在过抚养事实,但因老孙与小陈生母陈女士离婚后不再抚养小陈,以及小陈成年后未履行赡养义务,本案继承发生时,小陈与被继承人老孙之间继父子关系已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小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综上,小陈对被继承人老孙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京讼律师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自然人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离婚中,作为继父母的一方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明确表示不继续抚养的,应视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自此协议解除。继父母去世时,已经解除关系的继子女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情形为由,主张对继父母遗产进行法定继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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