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姻走到尽头的时候,必然要对这段儿婚姻进行“破产清算”。
财和物,都好说,无非是多一点儿,少一点儿罢了。可对孩子的探望权就有点儿麻烦,尤其是老年人的隔代探望权。
1、隔代探望权的行权基础
《民法典》规定的探望权不仅仅是“探望孩子的权利”,更是对离婚夫妻在确定子女抚养后的补充性规定,是为了维系亲缘关系,是对离婚后父或母未能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种调节。
而隔代探望的本意,主要是为了满足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情感需要,由《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进行调整更为合适,可以将隔代探望作为《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的特殊条款。
2、与法律、人情、伦理相衔接
法律必须体现人性和人情,我国素有“老有所终,幼有所养”的传统,祖辈对孙辈的探望也是几千年来传统道德伦理的内在要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文规定了国家和社会应当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老年人对隔代探望第三代的需求,既应该是一种法律权利,更是一种现实的和文化的情感需求。
3、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维系祖孙间正常的情感交流,可以减轻父母离婚产生的负面因素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心理伤害,同时要保证对抚养子女一方的影响保持在一定程度之内,不能产生实质性影响。
4、与隔代抚养、代位继承相协调
除探望之外,隔代抚养、代位继承等均有具体规定。法律规定了孙辈附条件隔代赡养祖辈的义务,也给予其附条件代为继承的权利,却未给予其“隔代”探望孙辈的权利,显然不合逻辑,亦不符合情与法兼顾的立法初衷。
5、隔代探望权的行权方式
①共同行使方式:允许享有隔代探望权的祖辈与其子女共同行使探望权,这样既符合亲属权由亲权派生的法理基础,又能使父母探望权与祖辈隔代探望权同步实现,避免加重协助义务人负担,引起不必要反感。
②独立行使方式:在一定情形下可以赋予祖辈独立行使探望权。第一种情况是夫或妻一方死亡后,死者的父母因缺少“共同行使”载体致使权利无法实现,此时祖辈可以独立行使隔代探望的权利;第二种情况是夫妻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如果被剥夺或者协议放弃探望权的,此时祖辈也可以独立行使隔代探望的权利。
③委托代理行使方式:夫或妻可能因某些限制条件在一定时期内无法直接行使探望权,可以委托其父母代理行使。
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只有家庭和谐才能促进社会和谐。“三世同堂”已成为中国家庭理想生活的绝佳概括,合理平衡祖辈、父辈、孙辈三代的权利义务关系,才是真正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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