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姜某某诉称,2018年间,被告张某某向其借款共计188000.00元,约定月息2分,借期二年,但并未出具借条,并提供自2018年4月至12月期间其通过微信、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张某某转账的13笔转账凭证,金额共计188650元。被告张某某辩称,对转账无异议,但不认可是借款,也不认可有利息的约定,主张转账是原告姜某某委托其购买注册虚拟货币,并提供“众筹以太防”、“K特币”、“大宝小宝”清单等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其主张。
法院审理:本案中,原告姜某某仅凭转账凭证诉请被告张某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在被告张某某不予认可并提供“众筹以太防”、“K特币”、“大宝小宝”清单等证据,证人证言也佐证原告姜某某在2018年向被告张某某咨询K特币、钱包后,原告姜某某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但其并未提供借据或具有借贷合意的相关凭证。且在案件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向上诉人姜某某调查,其出示手机中保存的与被上诉人张某某2020年2月6日至今的微信聊天记录,在双方微信聊天中,双方谈论的问题涉及配币、注册答题、签到等但并未涉及借款还款问题。综上,姜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与张某某存在借款合意,姜某某的诉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姜某某的诉讼请求。
京讼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主张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仅凭转账凭证诉请返还借款的,被告抗辩该转账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形成并提供证据佐证的,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除需要有款项支付的证据,还需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本案中,原告仅提供向被告转款的转账记录,被告不予认可并提供证据佐证,原告不能进一步提供双方存在借款合意的借条、借款合同等债权凭证,不能证明原告主张,故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行为越来越普遍,因民间借贷引发的民事纠纷也越来越多。在司法实践中,借贷关系发生时,出借人因多年交情碍于情面、疏忽大意、过于信任等原因未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或具有借贷合意的相关债权凭证,从而造成维权时举证不能。
京讼律师在此提醒:民间借贷需谨慎,守好您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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