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京讼解读:员工工作期间得新冠算不算工伤?

来源: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12-02

  2020年1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个文件涵盖的范围为:医护人员、相关工作人员。


  2020年2月2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复工复产中的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保缴费问题”解答15: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伤?


  答复为:《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中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在抗击疫情期间,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职业暴露风险高的从事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关爱。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这个解答强调: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2020年2月1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制定的《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浙高法民一〔2020〕1号),第4条规定: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第5条规定: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进一步证实了上述观点。


  京讼小贴士:认定工伤可供参考的规定列举如下:


  (一)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行政审判庭答复的七种情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四种情形;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于2003年5月23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五)以及各地方人大制定的条例、地方政府制定的文件。


了解更多法律资讯可以关注公众号: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400-668-1131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