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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解读: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明主体

来源: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11-04

  如今,人与人之间交流联系,已经离不开微信了。无论正式的商务交流、职场交流,还是非正式的工作交流、生活交流,基本上都通过微信渠道进行。


  那么,一旦遇上各类纠纷,走到司法渠道的时候,这些微信交流记录能用作证据使用吗?怎么保存、截取、提交这些记录,才能起到证据的作用?


  让我们来可以一起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学习一下微信记录的使用规则。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2112号。


  最高院总结出的【裁判要旨】,是这么说的:


  当事人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录像及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为不认可其真实性,并主张该聊天记录系经剪辑制作。虽然该证据并非通过双方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手机微信)体现,对方亦表示不认可真实性,但其并未提交反证证明该证据所展示的聊天内容非双方实际发生。加之,考虑到聊天记录系双方之间意思表达的记载,任一方均可方便确认聊天内容,在此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对方当事人,由其提供反驳证据。未能提供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应对该“微信聊天记录”视频证据予以采纳。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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