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导读:在商品房买卖交易中,开发商向购房人交付房屋环节,经常出现争议。
那么,如何认定开发商的交付行为?开发商的行为是否构成逾期交房,首先要判定商品房是否符合交付使用的条件。正常市场交易环境下,大多数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是“验收合格”,但对验收合格的具体含义和标准往往语焉不详。
一般司法实务中,有以下不同的思路:
1、开发商取得或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是否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5方共同认可。而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是建设主管部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结果,故不属于验收范畴,不以是否完成竣工备案为验收合格的标准。
2、开发商是否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认定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合格基本条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还应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予以认可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进行审查,以备案的方式确定建设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要求和标准。
3、只要通过五方主体验收合格,并取得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即可。
开发商的交付行为,是整个商品房买卖的核心环节,牵涉到各方诉求:有购房人取得安全、舒适房屋的期待利益,有开发商尽快完成销售的交易利益,有行政机关维护健康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和人民居住安全的公共利益。应尽可能考虑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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