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件是公安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最经常遇到的案件,不管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数量都非常巨大,问题也是相对多。
01、是否所有的伤害案件都必须要做伤情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根据该规定,只要受害人提出做伤情鉴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对伤情有争议,公安机关就应当做伤情鉴定。
从这里可以看得出来,是否构成轻伤以上伤情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一个构罪标准。
如果一般伤情,当事双方对伤害程度没有争议的,并非一定要有伤情鉴定才可以做出治安拘留的处罚。应当正确的去看待鉴定意见,对于一些显而易见、没有争议、可以直观作出判断的伤情,并不一定非得有个鉴定结论才能做出处罚。
02、受害人拒绝做伤情鉴定怎么办?
受害人拒绝做伤情鉴定的原因可能很多,比如双方私下民事部分达成谅解,受害人担心伤情鉴定达不到轻伤以上不利于自己等原因。实际上,大多数的伤害案件都是由纠纷进而引发争执、冲突,最终造成伤害。而纠纷一般是熟人之间发生,也就是说当时双方一般来说是互相认识、有接触,甚至是亲戚朋友、家族成员甚至是家庭内部关系。所以,一旦要追究刑事责任,双方的关系会出现一些微妙、必然、又情理之中的变化!报案之后又拒绝做伤情鉴定的情形,并不少见。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案件,被侵害人拒绝提供诊断证明或者拒绝进行伤情鉴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可以根据已认定的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经公安机关通知,被侵害人无正当理由未在公安机关确定的时间内做伤情鉴定的,视为拒绝鉴定。
根据上述规定,被害人拒绝做伤情鉴定应该看时间点,如果是刑事尚未立案,就明确告知被害人拒绝做伤情鉴定的不利后果,按照已掌握情况处理,也就是可以直接治安处理;
如果是刑事立案以后,被害人依然拒绝做伤情鉴定,就在明确告知被害人不利后果后,按照撤案处理。
如果撤案,嫌疑人已经被刑事拘留的,公安机关还要进行国家赔偿吗?根据《国家赔偿法》,嫌疑人有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也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程序进行刑事拘留的,只是由于没有伤情鉴定,不能进行呈请逮捕和移送起诉而已,不需要承担国家赔偿。
03、受害人拒绝伤情鉴定能否强制鉴定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只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强制检查等,而不能对受害人进行强制鉴定。
第一,受害人已经受到伤害,不能因为鉴定的问题而强制进行,让其再次受到伤害。
第二,故意伤害案件既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诉,选择权由受害人自己决定,其拒绝做伤情鉴定,实质上就是放弃了公诉,选择了自诉。
第三,轻伤害案件根据刑法理论受害人本身就可以进行承诺,就是自己承诺嫌疑人对自己造成伤害而不追究刑事责任,何况是程序权利的放弃呢?
04、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就必须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吗?
不管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刑事案件还有补充鉴定)。
但不是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公安机关就必须重新鉴定,只有符合法律的要求,公安机关才需要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但刑事案件的重新鉴定法律并没有次数要求。
法律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为: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七)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
也就是说受害人提出要重新做伤情鉴定,公安机关应当结合全案进行审查,作出重新鉴定,或者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