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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解读:继承人因虐待被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的认定标准及实务要点

来源: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03-28

在继承纠纷中,继承人因虐待被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的认定问题,既是法律对家庭伦理的底线维护,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所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但确有悔改表现且被继承人表示宽恕的除外。这一规则看似简明,但在实务操作中,如何界定“虐待行为”、如何把握“情节严重”的尺度、如何认定“悔改表现”及“宽恕意思”等问题的处理,往往需要结合法律解释、证据规则及家庭关系的特殊性进行综合判断。此类案件的复杂性不仅在于法律适用的精细化,更在于平衡法律正义与家庭情感修复的可能性。

从法律规范的层面,“虐待”的认定需区别于一般的家庭矛盾或偶发性冲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虐待行为需具备持续性、故意性及后果严重性三重特征。持续性要求虐待行为不是孤立事件,而是在一定时间内反复发生;故意性强调施害方存在主观恶意,而非因情绪失控导致的偶发争执;后果严重性则需造成被继承人身体或精神上的实质性损害。例如,长期对患病老人实施辱骂、限制饮食、拒绝提供必要医疗护理等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虐待,而子女因教育理念分歧与父母发生激烈争吵,则通常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虐待。需特别注意的是,虐待行为的对象不仅限于身体侵害,精神虐待(如长期恐吓、侮辱、孤立)同样可能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但需通过医疗诊断记录、心理咨询报告、亲友证言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明链条。

实务中认定“情节严重”的核心难点在于行为后果与主观恶意的综合判断。司法机关通常从以下维度进行考量:一是虐待行为的持续时间与频率。例如,持续一年以上每月多次实施暴力行为,相较于单次激烈冲突,更易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二是损害后果的客观表现。若虐待导致被继承人身体损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以上)、精神疾病(如抑郁症诊断)或生存状况显著恶化(如营养不良、居住环境恶劣),则可能达到追责标准。三是社会危害性评价。虐待行为若具有公开性(如当众羞辱)或涉及特殊弱势群体(如残障、高龄被继承人),可能加重情节认定。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重点收集四类证据:一是直接证明虐待行为的证据,如报警记录、伤情鉴定、监控录像、施虐者自认的聊天记录等;二是反映被继承人身心状况的证据,包括医疗病历、心理咨询记录、社区工作人员走访记录等;三是第三方证人证言,尤其是无利害关系的邻居、医护人员、社工的陈述;四是证明继承人主观恶意的辅助证据,如长期财产控制、阻挠被继承人就医、威胁性言论等。

“丧失继承权”的例外情形——“确有悔改表现且被继承人宽恕”的认定,同样存在法律适用上的模糊空间。悔改表现需具备客观行为改变与主观认错态度的双重证明。例如,施虐继承人主动停止侵害、积极履行赡养义务、书面道歉或通过调解程序寻求谅解等,均可作为悔改的佐证。但需注意,单纯的物质补偿(如支付医疗费)若未伴随真诚的情感修复,可能不被法院认可。被继承人的“宽恕意思”则需通过明示或默示方式体现:明示宽恕包括书面谅解书、公证声明、录音录像中的明确表态;默示宽恕则需结合被继承人行为进行推定,如继续与继承人共同生活、在遗嘱中重新确认其继承权等。实务中争议常集中于被继承人宽恕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由,尤其在继承人存在持续影响力(如经济控制)的情形下,需通过审查宽恕时的环境、被继承人精神状态、是否存在胁迫等因素判断意思表示的有效性。

程序法层面的争议解决需关注两大要点:一是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主张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一方需对虐待行为及情节严重性承担举证责任,而主张恢复继承权的一方则需证明悔改表现与被继承人宽恕的事实。但考虑到家庭纠纷的隐蔽性,法院可能适当降低证明标准,采用“高度盖然性”规则,结合生活经验与证据优势进行认定。例如,若存在多次报警记录且无合理解释,即使缺乏直接伤害证据,亦可推定虐待行为存在。二是诉讼程序选择。丧失继承权纠纷可能在继承诉讼中被一并提出,也可能因其他继承人先行提起确认之诉而成为独立案件。律师需根据案情设计诉讼策略:若当事人主张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可考虑合并审理以提高效率;若涉及遗产债权人利益,则需追加相关主体参与诉讼。

此类案件的处理还需警惕两类常见误区:一是将“未尽赡养义务”等同于“虐待”。赡养义务的违反(如拒绝支付生活费)虽可能导致继承份额减少,但除非伴随侮辱、暴力等行为,否则不构成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二是忽视“虐待行为与继承权丧失的因果关系”。若被继承人的死亡或遗嘱变更与虐待行为无直接关联,则可能影响丧失继承权的认定。例如,继承人虽曾实施虐待,但被继承人死亡原因为意外事故,且生前已通过遗嘱重新分配遗产,则需审慎判断法律后果。

作为深耕婚姻家事领域的专业律所,我们深谙此类案件的法律要点与人性化处理的平衡之道。在证据收集阶段,我们通过指导当事人固定电子证据、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隐蔽记录、引入专家辅助人解释心理损伤机制等方式,构建多维证据体系;在法律论证阶段,我们注重将个案细节嵌入类案裁判规则,通过检索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及地方法院审理倾向,预判裁判思路;在纠纷化解阶段,我们善用调解程序,引导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达成和解,既避免亲情彻底破裂,又确保遗产分配方案的有效执行。例如,在某遗产纠纷中,我们代理的当事人通过提交施虐继承人长达三年的精神科就诊记录、邻居关于频繁深夜争吵的证言,成功证明其长期精神虐待的事实,最终法院判决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而在另案中,我们协助施虐方通过签署赡养协议、陪同被继承人进行家庭治疗、公证悔过书等方式获得宽恕,最终保留部分继承权。

继承权丧失制度的设计,本质上是法律对家庭伦理底线的捍卫。对于律师而言,代理此类案件不仅需要精通法律条文,更需具备洞察家庭关系复杂性的能力。从行为性质的精准定性到宽恕意思的谨慎判断,从证据链条的严密组织到诉讼策略的灵活设计,每一个环节均考验法律人的专业素养与人文关怀。我们始终秉持“法律理性与家庭温情并重”的办案理念,致力于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为修复家庭关系保留可能性,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大化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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