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跨国婚姻数量逐年攀升,涉外婚姻纠纷中的财产执行问题日益复杂。由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司法制度及财产权属规则存在显著差异,跨境财产执行往往面临国际私法冲突的严峻挑战。本文旨在从实务角度出发,结合国际私法理论及典型案例,深入探讨涉外婚姻中财产执行的难点与解决路径,以期为当事人提供具有操作性的法律指引。
涉外婚姻的财产执行问题本质上是国际私法冲突的集中体现。其核心矛盾在于,一国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能否在另一法域得到承认与执行,以及如何协调不同法域对财产权属、债务清偿及执行程序的差异化规定。例如,在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若夫妻一方在中国拥有不动产,另一方在美国持有金融资产,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长期居住于德国,此时管辖权的确定、准据法的选择及执行程序的衔接均可能引发多重法律冲突。这种冲突不仅涉及实体法层面关于财产分割标准的差异(如大陆法系的共同财产制与普通法系的公平分配原则),更包含程序法层面的管辖权竞合、判决承认的互惠原则适用等问题。某典型案例中,中国法院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认定夫妻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但因德国法院对同一财产争议已作出生效判决,导致执行程序陷入僵局。此类案例揭示出跨境财产执行的核心困境——法律效力的地域性与婚姻财产关系的跨国性之间的矛盾。
管辖权冲突是跨境财产执行的首要障碍。各国基于属人管辖、属地管辖及保护性管辖原则,对涉外婚姻案件常存在管辖权扩张倾向。例如,美国法院在“长臂管辖”原则下,可能仅因被告在美有银行账户即主张管辖权;而中国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只要被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经常居所即可管辖。这种管辖权竞合易导致“平行诉讼”,即同一财产纠纷在多个国家同时审理。某香港居民与英国配偶的离婚案中,双方分别在香港法院主张适用香港《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的公平分配原则,及在英国法院要求按《1973年婚姻诉讼法》进行“需求导向”分割,最终因两地判决结果差异引发执行冲突。解决此类问题需依赖国际公约与双边条约。例如,《海牙法院选择协议公约》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实践中婚姻家事案件因涉及公共秩序常被排除适用。我国与37个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中,仅部分涵盖婚姻财产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且对互惠原则的认定标准不一,导致执行效果参差不齐。
准据法的选择直接决定财产分割结果,而各国实体法规则的差异加剧了执行难度。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共同财产制”,将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视为共有财产均等分割;普通法系国家则普遍实行“公平分配原则”,强调法院根据贡献、需求等因素自由裁量。在涉及股权、信托等复杂财产形态时,法律冲突更为显著。例如,某中澳跨国离婚案中,澳大利亚法院将男方在婚姻期间设立的家族信托收益纳入可分配财产,而中国法院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认定信托财产独立性,拒绝将其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此类冲突的解决需借助冲突规范指引。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27条构建了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但实践中对“共同经常居所地”的认定标准模糊,且未明确不动产物权是否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例外情形,易引发法律适用错误。某案件中,法院将夫妻婚内购置的巴黎房产适用中国法进行分割,但因违反法国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则,最终导致判决无法执行。
判决承认与执行是跨境财产执行的最终环节,也是实务中失败率最高的阶段。根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统计,全球仅约30%的民商事判决能在被请求国得到完全承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9条虽规定外国判决承认条件,但对“公共秩序保留”的宽泛解释常构成执行障碍。2017年上海某法院以“违反我国一夫一妻制基本原则”为由,拒绝承认一伊斯兰国家作出的多妻制婚姻财产判决即为明证。对于未缔结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互惠原则的适用成为关键。北京四中院在2017年首次依据“事实互惠”原则承认美国加州法院判决,但该案严格限定在商事领域,家事判决的互惠认定仍持谨慎态度。执行程序的技术性障碍同样不可忽视:英国要求外国判决须经“登记程序”、德国设置“实质审查”关卡、日本则实行“执行判决”制度,这些程序差异显著增加执行成本与风险。
面对跨境财产执行困境,实务中已形成多维救济体系。首先,协议管辖与法律适用的事先约定可有效预防冲突。建议涉外婚姻当事人在婚前协议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及准据法,优先选择加入《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的国家法律。某跨国企业高管的婚前协议中约定“财产争议专属伦敦法院管辖,适用英格兰法”,在后续离婚诉讼中成功避免管辖权冲突。其次,灵活运用国际司法协助机制。对于已获得生效判决的当事人,可依据《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尚未生效但体现趋势)或双边条约申请执行。2019年广东高院通过《中新司法协助条约》成功执行新加坡离婚判决中的房产分割条款,成为区域性合作典范。再者,财产保全措施的跨境衔接至关重要。建议在诉讼初期即向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冻结令,如根据《欧盟冻结令条例》申请全欧盟范围内的资产冻结。最后,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ADR)展现独特优势。国际仲裁虽传统上不适用于家事纠纷,但近年出现专业化家事仲裁机构,如伦敦家事仲裁院(IFLA)已处理多起跨境婚姻财产执行案件。调解方面,《新加坡调解公约》为跨境调解协议执行提供新路径,某中法夫妻通过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调解规则达成协议,在两国法院均获执行令。
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建立“立体化”解决方案。诉前阶段,需全面调查当事人在各国的财产状况,运用CRS税务信息交换系统、海外资产追踪服务等工具锁定财产线索;诉讼中,应综合运用“挑选法院”(forum shopping)策略,选择执行便利的管辖地。例如,某案件中律师建议客户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提起离婚诉讼,因其对离岸公司股权分割具有丰富判例;执行阶段,则需熟悉各法域的执行程序,如美国各州对外国判决的登记要求差异显著,纽约州采用“简化登记”而加州需重新审理实体问题。同时,要善于运用国际礼让原则推动执行,如某浙江法院在审查美国判决时,通过比较两国法律原则的兼容性,最终以“不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予以承认。
当前,数字技术的发展为跨境执行提供新工具。区块链技术用于跨国财产追踪,智能合约可自动执行判决中的支付条款,电子送达系统提升司法文书跨境流转效率。迪拜法院首次通过NFT技术完成虚拟资产分割执行,预示着未来执行方式的革命性变革。我国司法机关也在积极探索,如广州互联网法院运用“E链智执”系统与新加坡最高法院区块链平台对接,实现跨国执行数据实时核验。
总结而言,涉外婚姻中的跨境财产执行是国际私法理论与实务技术的综合博弈。当事人既要准确识别不同法域的法律风险,又需善用国际司法合作机制与新兴技术手段。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在此过程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其价值不仅体现在对冲突法规则的精准把握,更在于构建跨国法律协作网络,设计具有前瞻性的执行方案。随着我国参与全球法律治理的深化及《海牙判决公约》的推进实施,跨境执行的成功率有望持续提升,但法律冲突的彻底解决仍有赖于各国立法与司法的进一步协调。在此背景下,选择具有国际视野与本土经验的律师事务所,将成为当事人维护跨境财产权益的核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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