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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解读: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互矛盾,如何确定哪份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02-17

在继承纠纷案件中,被继承人先后订立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矛盾的情形屡见不鲜。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既考验法律从业者对继承制度的精准把握,又需要结合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规则进行综合分析。根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遗嘱效力认定并非简单的"以最后一份为准"或"公证遗嘱优先",而是需要从遗嘱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时间节点等多维度进行系统判断。本文将从法律规范解读、实务裁判要旨及风险防范建议三个层面展开论述,以期为公众提供具有实践指导价值的法律参考。

从法律规范层面而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确立了"遗嘱最新优先"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一规定彻底改变了原《继承法》确立的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体现了立法对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充分尊重。但需特别注意的是,这一规则的适用前提是数份遗嘱均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遗嘱形式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及公证遗嘱六种类型,每种形式均有严格的形式要求。例如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打印遗嘱则要求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若某份遗嘱在形式上存在重大瑕疵,即便其形成时间在后,亦可能因形式要件欠缺而导致整体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查多份遗嘱效力时通常会遵循"形式审查先行,实质审查补充"的裁判思路。以某继承纠纷案为例,被继承人张某先后订立三份遗嘱:第一份为2018年自书遗嘱,第二份为2020年公证遗嘱,第三份为2021年打印遗嘱。张某去世后,各继承人因遗产分配问题产生争议。法院经审理发现,第三份打印遗嘱虽形成时间最后,但缺少见证人在每页的签名,且见证人之一系继承人的债权人,存在利害关系。最终法院判定第三份遗嘱无效,第二份公证遗嘱因符合形式要件且无相反证据证明存在效力瑕疵而被认定为有效。该案例表明,即便在《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仍因其严格的程序保障而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优势,但已不再享有当然的效力优先性。

实务中处理多份遗嘱效力争议时,需重点关注以下几个关键要素:首先是遗嘱形成时间的准确认定。对于自书遗嘱,需核对遗嘱人笔迹及落款时间;对于代书、打印等需见证的遗嘱,见证人证言及签名时间具有重要证明作用;公证遗嘱则以公证书载明的时间为准。其次是见证人资格的严格审查。根据《民法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作为见证人。实务中常见见证人资格瑕疵包括:见证人与继承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见证人为遗产受赠人的近亲属、见证人未全程参与订立过程等。再次是遗嘱人行为能力的动态考察。对于相隔多年的多份遗嘱,需结合医疗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判断遗嘱人每份遗嘱订立时的精神状态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处理遗嘱内容冲突问题时,还需注意部分有效原则的适用。当数份遗嘱中对特定财产的处分存在冲突时,仅在冲突部分适用最后遗嘱,对于非冲突部分仍可认定效力。例如前遗嘱中关于房产的处分与后遗嘱矛盾,但对车辆的处分未作变更,则车辆仍按前遗嘱执行。这种处理方式既符合遗嘱人最后意愿,又避免了全盘否定前遗嘱效力的弊端。此外,对于遗嘱中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需先行析产确定遗产范围。常见误区是将配偶财产纳入遗产分配,这会导致整个遗嘱相关条款的效力受到影响。

从风险防范角度出发,建议公众在订立遗嘱时采取以下措施:优先选择公证遗嘱或律师见证遗嘱,借助专业机构确保形式要件完备;在每次订立新遗嘱时明确声明撤销前遗嘱,可采用"本人此前所立遗嘱全部废止"等表述;对重要遗嘱的订立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保存完整的证据链;定期检查遗嘱内容,特别是在发生家庭结构变化(如子女出生、婚姻状况改变)或财产重大变动时及时更新;妥善保管遗嘱原件,建议将公证遗嘱正本交由公证处存档。对于具有涉外因素的遗嘱,还需特别注意准据法的适用及认证程序要求。

作为专业从事婚姻家事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我们处理过大量涉及多份遗嘱效力的继承纠纷案件。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许多遗嘱效力争议源于当事人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偏差。例如某案件中,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订立口头遗嘱,危机解除后未及时补立书面遗嘱,导致该口头遗嘱失效。又如某代书遗嘱因见证人未亲笔签名而仅加盖私章,最终被认定为形式瑕疵。这些案例警示我们,遗嘱的合法性不仅取决于内容真实性,更取决于程序的严谨性。专业律师的介入,能够在遗嘱订立阶段即对形式要件、见证人资格、表述方式等进行全面把关,有效预防后续纠纷。

在遗嘱效力争议解决过程中,证据收集与举证策略往往成为案件胜负的关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规则,主张遗嘱有效的一方需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年代久远的手写遗嘱,可能需要申请笔迹鉴定;对于见证人无法出庭的情形,需提前做好证人证言的公证手续;对于存在修改痕迹的遗嘱,需证明修改系遗嘱人生前所为且符合法定要求。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可能根据《民法典》推定适用法定继承,这显然与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相悖。因此,提前做好遗嘱证据的保全工作至关重要。

随着社会财富形态的多样化发展,遗嘱所涉财产类型已从传统的房产、存款扩展到股权、虚拟财产、艺术品等新型财产。这给遗嘱效力认定带来新的挑战。例如涉及公司股权继承的遗嘱,需同时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处分,需考虑相关服务协议的特殊约定。在处理此类复杂遗嘱时,不仅需要精通继承法律制度,还需具备跨领域的法律知识储备。本所律师团队在处理涉上市公司股权继承纠纷中,曾成功通过多份补充遗嘱的体系化解释,既尊重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又保障了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展现了复合型法律服务的专业价值。

从社会发展的宏观视角观察,《民法典》确立的遗嘱效力规则深刻体现了私法自治原则,但同时也对公众的法律素养提出了更高要求。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我们建议:在家庭财富传承规划中,应当建立"遗嘱+意定监护+遗产管理人"的综合保障体系;对于高净值家庭,可考虑引入家族信托等现代财富管理工具;在订立遗嘱过程中,应当注重与法定继承制度的衔接,避免出现"必留份"等强制性规定导致遗嘱部分无效的情形。只有将专业法律规划与家庭实际情况有机结合,才能最大限度实现财富传承的确定性。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数份遗嘱效力认定是一项需要综合运用法律解释技术、证据分析能力及实务经验的复杂工作。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两份完全相同的继承案件,每个案件都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精细化处理。作为专注于婚姻家事法律服务的专业机构,我们始终秉持"法律技术为基,人文关怀为本"的服务理念,在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着力探寻最能体现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的解决方案。通过事前咨询、遗嘱见证、遗产管理人服务等全流程法律服务,我们致力于帮助每个家庭实现财富传承的合法性与安定性,让法律真正成为守护亲情的美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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