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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解读: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子女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是否可以主张这部分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分割

来源: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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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法典》的框架下,婚姻继承问题一直是民众关注的焦点。本文将围绕“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子女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是否可以主张这部分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分割”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旨在为广大民众提供法律指导。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子女的财产,如果该财产属于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且没有明确表示为赠与人的个人财产,那么这部分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而,赠与财产的性质是否发生变化,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赠与子女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而,赠与财产的性质是否发生变化,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如果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明确表示该财产只归子女个人所有,或者赠与财产的行为明显违背了赠与人的意愿,那么赠与财产的性质可能发生变化,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明显超出了其经济能力,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受到损害,那么赠与财产的性质可能发生变化,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离婚时另一方主张赠与子女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分割,那么需要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赠与财产的性质发生变化,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如果赠与财产的性质没有发生变化,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充分考虑赠与人的意愿、经济能力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通过本文的探讨,希望能为广大民众在处理婚姻继承问题时提供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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