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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解读: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立下遗嘱,一方死亡后,生存方能否单方面撤销或修改遗嘱

来源: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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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法典》的框架下,夫妻双方共同立下的遗嘱是一个较为特殊的情况,涉及到婚姻继承法律关系的处理。本文将围绕“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立下遗嘱,一方死亡后,生存方能否单方面撤销或修改遗嘱”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旨在为广大读者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导。

共同遗嘱,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对共同财产或各自财产的处理作出的遗嘱安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遗嘱应当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共同遗嘱也不例外。共同遗嘱的法律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共同遗嘱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法律行为,需要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共同遗嘱对夫妻双方的财产具有约束力,一旦生效,双方均应遵守;最后,共同遗嘱的效力始于一方死亡,而非双方均死亡。

在夫妻双方共同立下遗嘱后,若一方死亡,生存方是否有权单方面撤销或修改遗嘱,是本文探讨的核心问题。《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有以下规定:遗嘱的撤销与修改权属于遗嘱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因此,在共同遗嘱中,夫妻双方各自拥有撤销或修改自己遗嘱内容的权利。生存方单方面撤销或修改共同遗嘱的合法性体现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遗嘱人可以随时撤销或者变更遗嘱。这意味着,在一方死亡后,生存方作为遗嘱人,理论上拥有撤销或修改共同遗嘱的权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生存方可以随意撤销或修改共同遗嘱,还需考虑以下因素:共同遗嘱的条款、遗嘱内容的合理性以及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在共同遗嘱的执行过程中,若生存方单方面撤销或修改遗嘱,可能会引发以下争议:遗产范围的确定、遗嘱效力的认定以及争议解决途径。在共同遗嘱中,夫妻双方可能对共同财产和各自财产的处理作出了明确安排。生存方单方面撤销或修改遗嘱后,遗产范围的确定可能成为争议焦点。生存方单方面撤销或修改共同遗嘱的合法性,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认定。在此过程中,法院将充分考虑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内容的合法性等因素。若因共同遗嘱的撤销或修改引发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遗嘱的效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立下遗嘱,一方死亡后,生存方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共同遗嘱约定的前提下,有权单方面撤销或修改共同遗嘱。但在实际操作中,生存方行使这一权利时,应充分考虑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内容的合法性等因素,以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在此过程中,建议当事人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确保遗嘱的撤销或修改符合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能够为广大读者在婚姻继承领域的法律问题提供一定的参考。在我国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背景下,了解和运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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