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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胜诉|京讼律师代理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胜诉!

来源: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6-18


《民法典》在原《合同法》债权转让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重大修改。债权转让不仅涉及到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受让人三方主体、多方当事人,相比其他问题而言,由于其中涉及合同相对性、债的无因性等理论,处理起来更为复杂。不仅如此,债权转让虽涉三方主体,但在产生纠纷时,却往往只有受让人与债务人对簿公堂,导致基础事实查明难度较高。本次京讼律师代理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的二审案件,在一审被驳回的情况下,二审后诉求得到全面支持,为当事人争取到满意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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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建筑行业蓬勃发展的几年里,陈先生便看准了行业需求方向,经营起了特种设备租赁的生意。

在当地从事材料行业的基本味本地原住民,因此在合作有着更易建立的信任条件。经营过程中,陈先生和当地多个材料商均达成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2017年某搅拌站负责人从陈先生处租赁特种设备后一直拖欠租金。陈先生得知当地某原材料采购商一直从搅拌站购买混凝土一直欠付货款,经多番打听得知其具备还款能力。于是陈先生便找到搅拌站负责人与材料采购商协商债权转让,简化环节大家都方便。于是三方达成协议,并由采购商向陈先生出具借条。

最初,采购商会定期以小额转账的方式偿还部分钱款,但几次之后,采购商便再无动作。而前几笔还款的数额累计起来还不到总欠款数额的1/3。于是陈先生便委托当地律师提起诉讼,并将债券转让人陈述为搅拌站法人身份。就在这时才发现搅拌站并没有工商登记而其原址上已经成立了新公司法院无法查证债权转让合意。于是一审以驳回诉讼请求告终。


这一结果让陈先生充满危机感,于是陈先生找到了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委托京讼律师对案件进行代理,期望能够挽救一审带来的损失。



02

办案过程

京讼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就事实部分的细节与陈先生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并列明了需要陈先生提供的相关材料。在仔细梳理之后,京讼律师以一审遗漏诉讼参与人为由提起上诉。

因可供支持诉求的证据过于薄弱,以现有材料并不足浴实现诉讼目的。京讼律师通过多种手段进行多方取证,虽然过程漫长且波折,但好在最终固定了证据,确定了债权转让人为搅拌站负责人个人而非搅拌站。

二审发回重审后,京讼律师申请将负责人追加为第三人,经法院查清事实后判决由采购方承担欠款和利息。至此,陈先生诉求得到全面支持,几年间的本息均无亏损。陈先生对案件结果表示十分满意,对京讼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工作态度表示高度认可。

03

案件结果

详细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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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BEIJINGJINGSONG



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权的内容,由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制度。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从而产生债权取代或债权加入的法律后果。


在债权转让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第二,转让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第三,债权的出让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第四,债权转让须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对于受让人而言,在受让相应债权时,要提前做好尽职调查,对于债务人或保证人下落不明的债权,要谨慎受让,必要时可委托律师对相应债权进行法律风险评估。《民法典》未明示受让人可以代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因此受让人在受让债权前,应该积极督促并协助债权人

全面履行通知义务,除通知债务人外,还要通知保证人,有多个保证人的,全部都要通知到,不要遗漏保证人。为防止受让的债权在法律上存在瑕疵,受让人还可以要求债权的转让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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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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