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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云课堂 | 遭遇性骚扰,法律能保护你!

来源:中华法律志愿行动 发布时间:2022-06-16

现实生活中,妇女、儿童甚至是男性都可能遭遇性骚扰或者猥亵,因为作案地点隐蔽、取证难等因素,加上很多受害人心理负担重,难以启齿,不愿深究,受害者往往难以得到法律上的保护。那么,在我们的“生活百科全书”《民法典》当中,又是如何保护受害者权益的呢?


今天,中华志愿者协会法律服务志愿者、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付璐律师将结合具体案例,带您了解遭遇性骚扰后能够获得的法律上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典型案例一:病人在医院遭受性骚扰


基本案情:市民张女士因生病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同在医院住院的男子蒋某,趁她病中无力,通过抚摸身体等行为,对她进行性骚扰。张女士随即向警方报案。公安机关对蒋某作出拘留十五天的行政处罚。事后,张女士认为自己受到侮辱,精神遭到严重打击,蒋某应当给予一定精神赔偿,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认为:蒋某对张女士进行身体接触、抚摸等行为属于具有性本质的行为,该行为违背了张女士的个人意愿,侵犯了张女士的人格权,致使其人格尊严受到侵犯,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和折磨,张女士有权据此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判决被告蒋某赔偿原告张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典型案例二:女性在职场遭受性骚扰


基本案情:小芳与阿强在某公司同部门工作,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期间,阿强几乎每天向小芳发送骚扰短信,内容极其淫秽、低俗。在公司的要求下,阿强写下保证书,保证今后再也不与小芳联系。在2020年5月中旬的某晚,阿强又拨打了小芳电话,公司要求阿强再次写下保证书。小芳因阿强的骚扰,精神上遭受伤害,自2020年5月起因此被迫休病假,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


2020年6月上旬,公安机关对阿强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阿强多次以发送骚扰短信、拨打骚扰电话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阿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小芳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强对小芳遭受的经济损失和造成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阿强在违背原告小芳主观意愿的情况下,以发送淫秽性的手机短信等方式,侵害了小芳的人格利益,对小芳身心造成损害,应赔偿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判决被告阿强赔偿原告小芳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8000余元,并责令其向原告小芳书面赔礼道歉。


律师释法


受害者在遭遇性骚扰后应该如何维权?付璐律师给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1. 可以找单位的相关部门进行举报。“性骚扰保护条款”明确规定:单位有义务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利用职权或从属关系的性骚扰行为。


2. 可以直接以性骚扰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侵权人行为如果给受害人带来严重后果,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3. 可以直接报警,让警察对行为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了:①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②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③猥亵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行为都应受到处罚。


前面两种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内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种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4. 男性遭受性骚扰也可进行维权。大多数人都会想当然地认为性骚扰只包含男士骚扰女士的情况,其实,男士和女士一样,都可能是性骚扰的受害者,理应获得平等的保护。《民法典》将受害者笼统规定为“他人”,将男性也包含在性骚扰受害者范围内,在遭受性骚扰后男性受害者也可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获得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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