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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解读:被告的主体不适格具体处理情形

来源: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08-25

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导读:原告有提出自己诉讼请求的权利,但是原告的诉讼请求必须要其相对应的被告,如果不存在被告,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就无法成立,也就无法提起诉讼。那么被告的主体不适格该如何处理呢?在此篇中北京京讼小讼为大家解读被告的主体不适格如何处理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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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主体不适格的处理方式

对于被告的主体不适格,主要是指被告的身份、资格、权利义务、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不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诉讼主体的资格。小讼对此表示,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法院该如何进行处理,司法的实践中及理论界都存在争议,导致法院在司法的实践中的具体的处理也不尽相同,甚至同一法院也存在不同的做法。分歧主要有两种的意见,一种认为应当驳回起诉,一种认为应当驳回诉讼请求。被告的主体不适格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的请求,而非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协助调查不去的后果

协助调查不去会被强制传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的部门负责人的批准,使用传唤证进行传唤。对于这一点小讼需要强调的是,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警察经出示工作的证件,可以口头进行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的笔录中注明。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以及法律的规定可以强制进行传唤的其他的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相关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的部门负责人的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的嫌疑人,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的经过、到案的时间和离开的时间。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的人。强制进行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的警械。

 

检察院协助调查的时间

协助调查是指一切与案件有关或了解案情的公民根据侦破案件的进程和需要,被侦查机关的收入或纳入办案组并指定协助、参与案件的调查和侦破。《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知道案件的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相关义务。对于这一点小讼需要强调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有规定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的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相关的证言。以上这些规定,为“协助调查”提供了一定的法律的依据。


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协助调查”既有可能仅仅要求普通公民履行作证义务,也有可能是对相关的嫌疑人采取强制的措施的前臵程序。对此小讼需要强调的是,有时在尚未掌握确凿的证据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暂时还无法实施拘留和逮捕,所以就会先以“协助调查”之名与对方进行接触,然后在盘问出更多的证据之后再决定是否采取强制的措施。协助调查不超过24小时,在申请后,可以延长至48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之后应当及时询问并查证,情况非常复杂,依照本法的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的处罚的,询问和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根据《警察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被盘问人的留置的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批准,可以进行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的记录。

《刑事诉讼法》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的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的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的嫌疑人,经出示工作的证件,可以进行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的笔录中注明。


案情特别地重大、复杂,需要来采取拘留、逮捕的措施的,传唤、拘传的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但对于这一点小讼需要强调的是,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的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的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的时间。

 

以上就是关于“被告的主体不适格如何处理”相关方面的解读,在此篇中小讼对此特别强调并做出了如下方面的表示,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的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的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的嫌疑人,经出示工作的证件,可以进行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的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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