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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限度
2022-02-21
2017年,开发公司与投资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约定前者以7亿元受让后者烂尾酒店,前者诚意金3.2亿元以委托贷款方式支付后者。开发公司据此向投资公司转账3.2亿元,次日投资公司向股东张某转账2900万余元。2018年,因投资公司未依约办理酒店产权手续,开发公司依约诉请解约并返还诚意金,同时以张某与投资公司人格混同为由诉请张某承担连带责任。张某提供了借款与还款协议等证据,但未提供其出借款给投资公司转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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